各院、系、处级单位: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已履行培训审批程序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培训的教职工,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提交下列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有关培训费用的报销手续。
1、参加学历培训的教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含复印件2份);原始收费文件和学费缴费凭证原件(含复印件1份)。
2、参加非学历培训的教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培训合格证、结业证原件(含复印件1份)和个人学习总结。原始收费文件和学费缴费凭证原件(含复印件1份)。其中访问学者还须附在学习期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联系电话:87943520
联系人:尚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