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处级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于2011年6月3日经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 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职工考勤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各院、系、处级单位每月需按工作规定严格考勤。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党群系统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后勤集团工作人员及学校规定坐班的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时间除工作需要外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教师按照学校对教师工作的要求及所在院系的安排进行考勤。
(二)教职工应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兼职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各部门每月5日前须将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上月考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考勤员报人事处。
二、请假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1、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方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执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为:火车为硬座票、轮船为三等舱以下船票,不通火车的地方报普通汽车票。探亲假当年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二)婚假
1、教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途远近酌情给路程假。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15天的晚婚假。
2、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由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部门和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相应工作日的校内津贴停发。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相应工作日的校内津贴停发。
(五)事假
1、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无特殊情况,一次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2、工资和津贴待遇。事假期间停发相应的校内津贴。事假一年内累计在2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事假在20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超过20天的天数按工资的70%发放;事假在2个月以上的,第3个月开始停发工资。以上时间均为一年内累计事假时间。
(六)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取得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请假,没有病情诊断、休息证明作旷工处理。
1、教职工凡患病休息 3 个月以上者, 销假上班时,需持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过 3 个月的试工期证明确已病愈,方为正式上班;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满 1 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2、病假期间停发相应的校内津贴。病休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3、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4、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请假手续、批假权限与销假
(一)凡探亲的教职工,必须先写探亲报告,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查。差旅费报销,由人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二)请事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3至7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查后,报校主管领导审批。事假期满,应按时返校销假。因故不能返校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四)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六)职工因私请假出国,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七)销假:假期期满后,应由请假者本人按时到所在部门报到、人事处销假。对不按时销假者,从假期期满之日算起,晚销假一天算一天旷工。
四、考核管理
(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督促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各部门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统计上报工作,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记载考勤情况。考勤人员工作失职失察或者弄虚作假的,视情况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部门领导扣发责任津贴。
(二)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扣发相应的校内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每月工作日天数计算)。
(三)旷工处理。旷工除按日扣发工资外,每旷工 1 天,扣发 1 个月的校内津贴。全年旷工超过3 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 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或作除名处理。超过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迟到、早退的处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一天的出勤津贴,当月内迟到或早退达10次的,扣发当月全部出勤津贴。
(五)教师要按时完成每学期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并需参加院系、教研室规定的集体活动。
(六)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教职工劳资调处工作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