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党组〔2011〕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级干部
轮岗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加强我校科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健全干部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晋升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以及我校2010年干部人事调整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加强我校科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健全干部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晋升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以及我校2010年干部人事调整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目的意义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是指全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单位)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科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调换岗位(职位)任职。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旨在优化干部结构,形成合理搭配,促进取长补短,提升工作绩效;让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加强多岗位锻炼,促使他们开阔视野,积累经验、提升能力;防止部分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过长、容易产生职业倦怠;对部分特殊岗位加强管理,积极防范廉政风险。
二、轮岗交流的原则
轮岗交流工作应遵循: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锻炼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优化结构、加强基层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客观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轮岗交流的方式
1.集中轮岗交流。按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科级干部总数的30%以上比例执行。
2.平时轮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3.抽调参与上级及学校中心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经组织部门认定,视同轮岗交流。
4.上下挂职交流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轮岗交流的相关政策
1.科级干部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
2.在同一科级岗位任职已满3年者,或在同一单位(部门)不同科级岗位任职累计已满3年者,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单位(部门)科级岗位先任副科、后任正科的,时间合并计算。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的辅导员轮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对部分业务性较强的党政管理岗位,在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干部轮岗交流时,还要考虑到岗位的业务性特点和干部的专业性特点,一般在相应业务范围内作轮岗交流。
5.对男性年龄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45周岁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级干部,一般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交流,或在本部门其他岗位调整分工,或不轮岗交流。
6.不仅要有机关部门之间的轮岗,也要有机关与基层单位之间的轮岗交流。鼓励机关干部到院、系等基层任职。
7.今后我校提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在任正、副主任科员职务期间,原则上应有两个及以上岗位交流任职的经历。有基层工作经历、经过多岗锻炼的优先考虑。
五、轮岗交流工作流程
1.党委提出科级干部轮岗交流的指导意见。组织部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党委常委研究审定,形成正式指导性文件。
2.组织部根据指导性文件,分析干部队伍、人岗对应的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轮岗执行方案。
3.执行方案完善成熟报告党委后执行。
六、组织领导
1.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考虑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稳妥推进。
2.组织部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落实党委工作部署,加强与人事部门的配合,执行学校定岗定员方案,保证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树立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保证业务工作的平稳交接。
3.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一经党委研究决定,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学校、个人要服从组织。对无故不能按时交接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凡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调配决定的,就地免职。
4.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党委常委带头接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轮岗交流干部要按照规定搞好工作交接,防止轮岗交流中的不正之风。干部在轮岗交流中的表现记入考核档案,作为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5.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后勤产业集团科级干部的轮岗交流,原则上纳入学校轮岗交流范围,考虑到其工作特殊性亦可按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部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完毕后报组织部备案。
七、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