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处级单位:
为了创造安全、有序的校园氛围,保卫处将与东湖高新交警大队联合对校内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请电动自行车车主按照《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上牌。
二、按照《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卫处对在校园内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如下规定:
1、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4、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5、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校内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1、载客营运;
2、饮酒和醉酒驾驶;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保卫处将联合东湖高新交警大队对校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并将在此通知下发10天后联合交警大队查处未按规定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可到保卫处主页下载阅读。
六、请各部门自接到通知后相互转告,避免部分教职工因不知情而耽误了登记上牌的时间。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