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webadmin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发布时间:2013-07-07访问量:303
各院(系)、处级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18日经学校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3年7月6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稳步推进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在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行体现岗位绩效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与相关政策进行有效衔接。
3、规范管理,分类考核。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同时兼顾各类岗位和各类人员的实际,注重岗位和绩效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5、分级管理,二次分配。按照管理重心下移、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实行院系经费包干的院系管理模式和分配制度,调动院系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学校核定各院系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各院系根据学院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和分配办法。
二、实施范围:学校正式岗位编制的在册在岗教职工。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结构
绩效工资总量报省人社厅核定后执行,包括可分配绩效工资、保留性绩效工资、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规定的人才科研绩效工资。可分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随着学校办学发展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学校用于教职工收入分配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总额,并争取稳步适度的增长。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
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在职人员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60%。分为岗位绩效工资、出勤工资。
(一)岗位绩效工资
1、与所聘岗位对应的分值标准如下:
高校教师岗 | 其他专业技术岗 | 党政管理岗 | 工勤技能岗 |
职级 | 计分标准 | 职级 | 计分标准 | 职级 | 计分标准 | 职级 | 计分标准 |
二级(教授) | 60 | 二级(正高) | 60 | 三级(正厅) | 60 | | |
三级(教授) | 52 | 三级(正高) | 52 | 四级(副厅) | 52 | | |
四级(教授) | 50 | 四级(正高) | 48 | 校长助理 | 48 | | |
五级(副教授) | 44 | 五级(副高) | 42 | 五级(正处) | 44 | | |
六级(副教授) | 43 | 六级(副高) | 41 | 六级(副处) | 40 | 高级技师 | 38 |
七级(副教授) | 42 | 七级(副高) | 40 | 七级(正科) | 33 | 技师 | 31 |
八级(讲师) | 34 | 八级(中级) | 34 | 八级(副科) | 27 | 高级工 | 26 |
九级(讲师) | 33 | 九级(中级) | 33 | 九级(科员) (研究生) | 24 | 中级工 | 21 |
十级(讲师) | 32 | 十级(中级) | 32 | 九级(科员) (本科生) | 20 | 初级工 | 18 |
十一级(助教) | 28 | 十一级(初级) | 26 | | | 普工 | 18 |
十二级(助教) | 26 | 十二级(初级) | 24 | | | | |
员级 | 18 | 十三级(员级) | 18 | | | | |
新进研究生 | 26 | 新进研究生 | 24 | | | | |
新进本科生 | 18 | 新进本科生 | 18 | | | | |
(1)管理岗位上的试用期(见习期)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标准执行。
(2)管理岗位中的领导职务人员,按岗位责任性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发放岗位责任绩效工资。
2、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岗位绩效工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考核发放,全年计发12个月。
(2)考核发放:分为月度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度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
月度岗位绩效工资按月标准的70%计算,按月考核发放。考核称职人员,月岗位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考核基本称职的人员,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90%;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月岗位绩效工资发放60%。
年度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为全年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30%,年终由所在单位根据教职工工作业绩情况考核发放。
(3)各类岗位人员月岗位绩效工资=所聘岗位绩效工资分数×分值(元/分)×发放比例
3、院系职工的岗位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按照分级管理、二次分配的原则,院系对职工的岗位基础性绩效实行分类考核,考核和分配方案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审查备案后实施。
(二)出勤工资
1、发放标准:在岗人员为1100元/月,见习、试用人员为880元/月。出勤工资按每年十个月(全年除去寒暑假2个月)逐月考核发放。
2、考勤管理和考核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党群系统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后勤集团工作人员、院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学校规定坐班的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时间除工作需要外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教学院系教师的考核按照学校对教师工作的要求及所在院系的规定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全额或部分扣减职工的出勤工资。职工缺勤的,在扣减出勤工资的同时,其岗位绩效工资也按相应缺勤天数计算予以扣减。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包括岗位业绩工资和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岗位业绩工资
岗位业绩工资指学校对在岗人员圆满完成本职工作、考核合格、并超额完成额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目标任务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该部分绩效工资总量按教学单位(院系)和非教学单位分块核定,其中各院系的总量由学校分别核定。
1、教学单位(院系)的岗位业绩工资。
根据院系的学生数、教职工编制数以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院系进行二次分配,考核和分配方案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审查备案后实施。
2、非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业绩工资。
(1)按照在岗人员的聘岗职级对应的分值(即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的分值),根据岗位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核发。
(2)发放办法。分为月度岗位业绩工资和年度岗位业绩工资两部分,其中,月度岗位业绩工资标准按年度岗位业绩工资月标准的70%计算,按月考核发放;年度岗位业绩工资标准为年度岗位业绩工资总额的30%,年终由所在单位根据教职工工作业绩情况考核发放。
3、年度考核激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年度岗位业绩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的,其增量部分纳入年终考核发放。
(二)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实行单项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利于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体现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1、超科研工作量奖励性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后,超过部分计发超科研工作量奖励性工资。标准根据学院财力确定。
2、科研绩效工资:教师按科研工作业绩享受科研绩效工资。
3、岗位责任绩效工资
按岗位责任性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对相关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发放岗位责任绩效工资。
4、各类专项奖励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教职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其他专项奖励:主要指人才专项奖励、特聘岗位奖励、专项考核奖励、表彰奖励及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奖励性补贴。
六、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分个人考核和单位(部门)目标考核两部分,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留性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绩效工资为:
1、国家和省规定的1993年工改冲销64元后的结余津贴56元;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女同志卫生费20元/月。
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交通补贴18元/月,住房补贴(1994年月工资总额的2.5%),住房公积金。
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绿化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
八、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津补贴中除去保留性绩效工资以外的津补贴部分予以冲销。
(二)各种假期期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1、工作人员享受符合规定的探亲假(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婚假、丧假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女职工在法定的产假期间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工资。
2、休病假、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
①工作人员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相应工作日的绩效工资停发。
②休病假人员中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年旷工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 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年终按年度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且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已经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次年待发放的绩效工资中逐步冲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终按年度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发放50%。
(四)待岗、离岗退养等人员生活费发放
1、待岗期间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经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五)两类岗位任职(原“双肩挑”)人员绩效工资发放
符合规定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
(六)当年退休人员绩效工资发放
实施绩效工资后,当年退休人员绩效工资应按照本人当年在岗工作的时间确定。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当年绩效工资=本人全年绩效工资总额÷12个月×N月(N=在岗工作的月数)。
九、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试行)》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