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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届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webadmin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发布时间:2013-09-25访问量:227

关于第一届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院科研(201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第一届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鄂教思政办〔2013〕5号)文件精神,第一届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已经启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奖学科范围

  本次评奖的学科范围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中的人文社科类学科。申请者应准确填写申报项目的学科门类。

  二、奖项设置和名额

  奖项分著作奖、论文奖、应用奖(研究报告类和成果普及类)。所有奖项均设一、二、三等奖,由湖北省教育厅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本次评奖的总额为60项左右。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的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限额

  本届评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我校限申报5项。

四、申报资格

  1.申报者资格:申报期间其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均可申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每人限申报一项。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2.参评成果资格与要求:

  (1)申报成果的起止时间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研究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证明其实际应用价值的材料。

  (7)普及类成果,须提交关于社会效果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领导批示、受众反响等。

  3.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教材和教辅材料;

  (2)已获省部级奖的或者相当于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3)不能提交实际应用价值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4)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

  (5)文学艺术类作品。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见附件1)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版文档;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

  2.各种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申报评审表》一式3份(至少1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

  (2)著作类、普及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3份(至少1份原件)。

  论文类成果一式3份(至少1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在一起。

  研究报告全文一式3份,同成果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一起,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成果需要保密的,请特别注明。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3份,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后;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申报评审表》、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装订封面要求统一为白色。

  (4)《申报汇总表》1份。《申报汇总表》需加盖院系公章,并仔细审核,使之与《申报评审表》和申报成果一致、准确无误。

  3.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六、有关要求及报送时间

1.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个人和单位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抓紧时间,尽快落实申报任务,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2.申报材料以院、系为单位集中申报,请院、系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处不接受个人申报。

  3.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纸质材料报送科研处,电子材料发送科研处邮箱:xsp778@qq.com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7-87943567  

附件:1.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2.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汇总表

                                   科研处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file/file/20130925/20130925145427_82933.doc/file/file/20130925/20130925145444_887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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