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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湖北省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作者:webadmin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发布时间:2013-10-11访问量:221

 

各院(系)、处级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师司【2013】88号)和9月27日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专题会议要求,为了完成11月15日前实现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基本信息入库的目标,确保按时按量的完成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和原则

1.填报学校范围

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

各地幼儿园教职工基础信息此次不作采集,由教育部统一从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入。

2.采集对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采集所有在编教职工和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在岗专任教师。

高等学校采集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教职工,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职工。

采集对象不含离退休教职工、不含来自其他学校或企业的兼职教职工、不含代课教师。

3、采取属地化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域内所有学校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的工作部署、用户培训、数据填报、审核报送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省市直属、各单位附属学校)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域内所有高等学校(含教育部和其他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二、数据采集和填写

各部门组织教职工填写纸质基础信息采集表,严格按照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和基础代码表要求,规范填报信息。教职工填写完毕后需本人签字确认。部分信息项由组织人事部劳资科填写。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验全部信息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无误。

三、工作进度要求

1、10月12日,各部门确定一名信息采集联络人,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到组织人事部干部人事科416办公室。

2、10月17日,各部门完成教职工数据采集填写与报送工作。

附件:

1、    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高等学校)

2、    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高等学校)

3、    基础代码表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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