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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webadmin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发布时间:2014-05-07访问量:239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3〕25号)、《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3〕26号)和《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处级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我校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担任副处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报告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十)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十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三)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规定报告事项,规定报告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此次为首次集中填报,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对“无此类情况”和“无变化”的事项,要在表中注明;对“有此类情况”和“有变化”的事项,要做到不缺一项、不漏一空,完整填报。

(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三)按时做好汇总综合工作。学校组织人事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组通字〔2013〕26号)要求,在6月10日前完成汇总综合工作,并将汇总综合报告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组织部,同时送校纪委(监察处)。

四、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根据省委组织部要求,今年9月份将集中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14年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5月8-9日到组织人事部416办公室领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请报告人将填完后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于5月16日下午17:00之前交组织人事部416室。

联系人:章倩,联系电话:8794380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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