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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14年从全省高等学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webadmin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发布时间:2014-08-27访问量:23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关于2014年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7号)和湖北省高校工委、团省委下发的相关文件,决定今年继续从我省高等学校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配名额(1名),组织人事部、学工部(团委)在校内组织报名、考察和遴选工作,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团委。有意向的团干于2014年8 月 30日前填写《2014年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报名推荐表》报送学工部(团委),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孟黎明

联系电话:87943172  13407179833

        电子邮箱:56984590@qq.com

                            

附件1:《关于2014年从全省高等学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附件2:《2014年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报名推荐表》/file/file/20140827/20140827212915_82483.doc

 

 

 

                                                    组织人事部

                                                   学工部(团委)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关于2014年从全省高等学校选派团干部到

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教育局,省直机关团工委,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团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的有关要求,在高校中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同时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2014年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派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4〕17号),决定2014年继续从全国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名额分配:根据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校和团省委推荐、团中央有关部门与团省委沟通协调等方式,选派5名高校团干部赴新疆挂职。根据“省内为主,自愿就便”原则,选派30名高校团干部赴省内县市区团委挂职。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派对象为高校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审核后,报上级团委。

4.挂职岗位:武汉市所辖区团区委副书记或书记助理,其他县(市、区)团委副书记。优先在省内参照上一批挂职地点安排选派人员挂职,保持校地合作的连续性。各市州级团委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就挂职人员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团委推进重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地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3.切实锤炼作风。选派干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选派工作于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

2.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到新疆挂职的人员,参照国家及各地各高校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3.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省委备案。

4.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5.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6.选派人员的食宿由县级团委协调妥善安排。派出单位应给予选派干部适当生活补助,原则上,在恩施州挂职的每月不低于500元,在省内其他县市区挂职的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新疆挂职的参照鄂组通〔2011〕83号文件给予生活补助。因工作需要的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报销。

四、有关工作要求

1.积极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领会此次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抓好选派工作的宣传动员、选拔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选派干部的质量;协调好选派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确保选派干部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积极统筹各类资源,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持,并对选派干部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

2.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引导。各地、各单位要教育和引导选派干部强化服务意识,摆正位置,不给基层添麻烦;珍惜机会,虚心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扎实工作,多办实事,不自满,不畏难;自觉遵守纪律,搞好团结协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抓好对选派工作的督导宣传。各地要通过定期巡回督导、召开阶段工作总结会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等专门联系平台,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督促和检查,促进选派干部之间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运用所属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加大对选派工作的宣传。要注重发现、总结优秀选派干部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联 系 人:徐雄飞 鲁俊生

联系电话:027-87235731

电子邮箱:tswxxb05@163.com

 

                        共青团湖北省委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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