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开支医疗费用,保障教职工有病看病,杜绝医药费滥用,现对《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医药费报销审签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否则不予报销。门诊病人须提供就诊病历、医疗双处方、门诊发票和医疗账户卡(本),门诊发票须附对应金额的医疗双处方或费用清单,双处方须明确列示药品名称、类型、数量、单价等信息。住院病人须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
2、医疗费用必须当年报销,跨年度的不予报销。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在下一年度报销。
此重申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7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