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和《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2016年资产清查上报实情,按照上级单位批复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资产集中报废处置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处置依据
本次处置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对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鄂教财函[2017]66号)对待报废资产进行处置。经批复,我校共有1701.85万元的固定资产做报废处置,其中通用设备1364.06万元,专用设备251.80万元,家具用具70.03万元,文物陈列品13.82万元,图书档案2.14万元。
二、资产处置原则
学校资产报废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处置。
三、资产处置程序
(一)各单位清点实物,粘贴标签
各单位根据《资产报废处置实物清点表》(以下简称《清点表》,见附件1)的已批复资产明细,清点实物,在“待报废”字样标签(见附件2)上填写清点表序号,将标签贴在序号对应报废资产的显著位置,有序集中存放保管,方便核对和回收。同时将《清点表》填写完整后,经资产管理员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交资产管理处。(对于涉及危化物品、危废物品或涉密的,各单位应在清点表上注明,并单独存放保管。)
(二)资产处现场复核,组织评估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填报的《清点表》进行现场核实,并选择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残值评估。
(三)依法依规确定回收机构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旧品回收机构。其中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四)密切配合,分批处置
回收机构全额缴纳相应费用后,资产管理处组织报废单位和回收机构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学校计划在2018年上半年分批完成处置。
(五)依据批复,调整账目
1、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完毕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资产报废批复同时调整相关账目。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上缴财政专户。
2、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向省教育厅进行资产报废情况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报废处置,分管资产领导要具体负责,并安排专人清点、整理、贴标、分类等资产报废工作。
(二)此次报废处置仅限于2016年资产清查批复的报废资产,新增加的报废资产不在处置范围之内。各单位应在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报废资产的清点、贴标工作,并将《清点表》报送资产管理处,逾期未完成的单位留待下一批处置。若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实物丢失的,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清点表》一并报送资产管理处。
(三)各单位应抓紧时间仔细清点,资产管理处将依据《清点表》对单位的实物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未按要求清理,粘贴标签不规范,未能集中有序存放保管,《清点表》和实物差异较大的,其报废资产留待下一批处置。
(四)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经批准的资产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弄虚作假,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联系人:邹晓燕 电话:87943547 资产管理处(103室)
附件:1.资产报废处置实物清点表
资产管理处
2017年11月24日












